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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市場競爭之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市場占有率及集中程度之變化。
二、從事價格或服務競爭之可能性。
三、促進網路設置與技術升級之可能性。
四、頻道上下架規章之規劃。
五、申請人或其關係企業經營頻道供應事業或代理頻道之情形。
六、形成市場進入障礙之可能性。
七、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競爭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