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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製自用飼料限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30ppm 。
二、哺乳小豬:60ppm 。
三、仔豬:50ppm 。
四、中豬、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25p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