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西洋大目鮪組延繩釣漁船搭載觀察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作業漁船之漁業人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漁業人應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前七日以書面通知本會漁業署。
二、依本會漁業署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執行第三條所定
之任務。
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醫療與待遇。
四、其他應指示作業漁船船長及船員遵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