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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囤積居奇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 穀五千市石以上,或小麥三千市石以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穀三千市石以上五千市石未滿,或小麥一千八百市石以上三千市石
未滿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穀一千市石以上三千市石未滿,或小麥六百市石以上一千八百市石
未滿者,處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 穀五百市石以上一千市石未滿,或小麥三百市石以上六百市石未滿
者,處三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 穀二百市石以上五百市石未滿,或小麥一百市石以上三百市石未滿
者,處一年以下六月以上有期徒刑。
六 穀未滿二百市石或小麥未滿一百市石者,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依前項處斷之案件,並沒收其糧食之全部,惟第六款情節輕微者,得免除
其刑。
穀二市石等於糙米一市石,小麥一市石等於麵粉一百市斤,雜糧折合率於
公告管理時,根據各地情形規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