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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機場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航空站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原航空站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應經機場公司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