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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進乙級船員就業考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國內船員訓練機構養成訓練之結訓成績,由原訓練機構
報請交通部備查後,發給結業證明文件。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結業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辦船員服務手冊
後,得擔任行駛國內航線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船員服務手冊,始得上船見習;見習期間,自上船
之日起實際滿六個月為止,並須自上船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但因情形特殊
,報經航政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船上見習期滿,應檢送船員服務手冊及雇用人開立之見
習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登記後,得擔任行駛國際航線乙級船員之相
關職務。
上船見習應在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