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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用戶屬企業客戶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要求企業客戶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使用用途說明。
二、營業處所。
三、使用人清冊。
四、保證其使用用戶號碼或服務不得有違反法規情事或未經電信事業同意轉讓他人之切結書。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登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資料,並應將第三款資料納入第十六條第一項抽測計畫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