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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信事業應將其保有之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提供用戶查詢。
前項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保存期間自紀錄發生時起算至少一年。
第一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