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停車位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但其一側長邊未鄰接牆壁及車位,並保留一公尺以上之上下車空間者,車位寬度得為二點二五公尺以上。
機械式停車位,其車位之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如有足夠空間可供設置平面式停車位,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比率於便捷處所設置平面式停車位。
前項所稱足夠空間,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之種類及其實際現狀認定。
平面式停車位設置圖例如附件一,另停車位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或標示無遮蔽、易於辨識之標誌,註明停車對象及管理規定,標誌設置圖例如附件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製之標誌及標線應以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二之一之圖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