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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二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高空氣象觀測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四、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五、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六、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
七、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八、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
九、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