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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定期檢驗依左列規定執行檢驗:
一、出廠檢驗分批報驗:經指定為出廠檢驗者,應分批報驗,廠場於每批
產品產製完竣,逐批報經取樣檢驗合格,始得出廠。
二、定期留樣檢驗:經指定為出廠檢驗而其產品難於分批報驗,且各該廠
場具有自動取樣設備或有良好品質管制或因產銷情形特殊者,得向檢
驗機構申請指定定期留樣檢驗,在一定期間內生產之產品為一批。
前項第二款所稱在一定期間內生產之產品為一批之一定期間及取樣檢驗日
期,由生產廠場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