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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之日期如下:
一、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者,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
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