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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研究員權責如下: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性事務之審核。
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三、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動。
四、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法規疑義解釋之審核。
五、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之督導及審核。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