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下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一、本會四人至五人。
二、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四人至五人。
三、發生核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一人至二人。
四、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