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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業區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一切業務,下設管理及業務二組,各置
組長一人,並視業務繁簡置組員二至四人,會計員 (助理會計員) 一人,
雇員一人,有污水處理廠者,增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並設環保
組,置組長一人,化驗員 (助理化驗員) 一至二人,技術員二至三人,助
理技術員二至三人,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工業區服務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下置組員一至二人,會計員 (助理
會計員) 一人,雇員一人,有污水處理廠者,增置副主任一人,襄理站務
,並設業務管理及環保二組,各置組長一人,化驗員 (助理化驗員) 一人
,技術員一至三人,分別辦理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