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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園區用戶應於申請興建、租賃廠房或增資時,提供用水計畫書送交管理局
審查後,向自來水事業提出未來供水調配及規劃。
園區用戶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未來五年及最終用水計畫量,送交管理局審
查。
園區新用戶,應於廠內規劃設置儲水設施,有效容量應符合其使用至少四
十八小時之需求。
第一項用水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