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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科技人員分為高、中、初級三級,其條件如左:
一、博士:
(一) 高級:取得博士學位後滿一年以上。
(二) 中級:取得博士學位後未滿一年。
二、碩士:
(一) 高級:取得碩士學位後滿五年以上。
(二) 中級:取得碩士學位後未滿五年。
三、學士:
(一) 高級:取得學士學位後滿九年以上。
(二) 中級:取得學士學位後三年以上未滿九年。
(三) 初級:取得學士學位後未滿三年。
四、專科三專:
(一) 高級:專科學校畢業後滿十一年以上。
(二) 中級:專科學校畢業後五年以上未滿十一年。
(三) 初級:專科學校畢業後一年以上未滿五年。
五、專科二專:
(一) 高級:專科學校畢業後滿十二年以上。
(二) 中級:專科學校畢業後六年以上未滿十二年。
(三) 初級:專科學校畢業後二年以上未滿六年。
六、專科五專:
(一) 高級:專科學校畢業後滿十三年以上。
(二) 中級:專科學校畢業後七年以上未滿十三年。
(三) 初級:專科學校畢業後二年以上未滿七年。
七、高中職校:
(一) 中級:工職畢業後滿十一年以上。
(二) 初級:工職畢業後五年以上未滿十一年。
前項年資,以該科技人員從事有關理、工、醫、農科學方面之技術、教學
、企劃或決策工作而取得證明者為限。在學之實習年資不包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