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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教中央團及特教中央團,各置團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團長,一人為副團長,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人員分別派兼之;其餘團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團各分團召集人。
二、學者專家。
三、直轄市、縣(市)地方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四、學校代表。
五、全國教師組織代表。
六、機關代表。
前項第二款人員,於特教中央團,應遴選具有特殊教育專長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