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左列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埴妥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後,
逕行辦理結購:
一、進口貨品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償付無
形貿易費用之外匯支出。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
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
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超
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購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行於
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