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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稽徵所及服務處:
一、營所稅組,分六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四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六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五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五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七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三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三重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三、新莊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四、中和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五、汐止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中壢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七、新店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八、淡水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九、楊梅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大溪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一、竹東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二十二、蘆竹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三、信義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四、羅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五、玉里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六、金門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七、瑞芳服務處。
二十八、馬祖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