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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規程所稱之留守業務範圍如左:
一、屬於軍事部門者:
(一) 兵籍管理。
(二) 軍人保險。
(三) 官兵留薪。
(四) 軍眷業務。
(五) 軍郵。
(六) 軍人戶籍查記。
(七) 傷病殘軍人之處理。
(八) 死亡或失蹤軍人之處理。
(九) 軍人撫卹。
(十) 遺骸及遺物處理。
二、屬於行政部門者:
(一) 軍人及其家屬或遺族權益優待與維護。
(二) 傷病殘退伍除役軍人及其家屬權益優待與維護。
(三) 褒揚入祀。
(四) 忠烈祠與軍人公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