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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所列各地區,除因確保機密不便明白標示者,應由守護部隊設置掩
蔽哨所監護外,其餘應由守護部隊於各該地區四周張貼公告,設置標牌 (
其式樣如附件一) 。
附件一
二十一、 止 禁
───────────────
標標 (五) (四) (三) (二) (一)
牌牌 狩 記 測 描 攝
用以
黑本 獵 述 量 繪 影
邊質
白製
底成 Photographing, Drawing,
紅應 Surveying, Describing and
字堅 Hunting Prohibited.
,固
中耐
英久
文。
對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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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易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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