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法律之高級職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任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