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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安全查核之對象如下(以下稱受查核人):
一、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
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情報機關,其主管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之人員。
三、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
四、情報機關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於必要時,始進行安全查核。
五、派任、配屬或支援本機關,而有接觸本機關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
各情報機關得於必要時,查核前項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之人員等有關資訊。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