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訴願事件到院後,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至三人審查,並將審查意見製作
決定書初稿,提本會會議審議。
前項訴願事件有關文書如有不合法定程式者,先由本會秘書通知訴願人於
一定期間內補正者,再行分案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