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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收據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