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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指可直接取得職掌範圍內所需統計原始資料之機關。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專屬於任何機關,指無任何直接關係之機關或有二個以上直接關係之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