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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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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
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經建會) 提請委員會
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