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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出差事竣後,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出差旅費報告表,所列各欄逐項詳實
填報,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該機關審核。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19893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