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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股權應指派參加民營事業之公股代表,其選派、考核及解職,由主管機
關參照國營事業人員人事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股代表,包括:參加新事業創立發起人、股東股權代表、董事、監
察人、正副主持人及其他必需遴派之人員。
公股代表除應依據有關法令章程合約等文件資料行使職權外,並應嚴格遵
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卸職後對於在職期間經辦事項之應保密者,仍應注意
繼續保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