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6:2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前項各機關學校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