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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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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