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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教人員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補償金總額,以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二、前款所定補償金基數,為依公教人員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退休法令,所計得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兼領月退休金者,其補償金基數,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之審定年資,分別按兼領比率,計得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後合併計算。
三、第一款所定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公教人員最後在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額之百分之十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