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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內外進修或考察人員,由各機關每年就其考績人員中,合於第三條規定
者選送之;但選送國外進修或考察之機關,以國民政府五院各部會署各省
政府及院轄市市政府為限。
前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滿五十人得選送一人,每多五十人得加送一人
,但至多以五人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