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