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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以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