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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
前項專技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會同定之。
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應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核算,並得審酌機關業務需要增核名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