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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技術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職
等至第十四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