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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法人員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地方法院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