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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負責審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施政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政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重大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