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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
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處處長、人力處處長
、考訓處處長及給與處處長兼任之。餘得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其
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