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習引水人於接獲交通部學習通知後,應依規定時間向引水人辦事處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不准學習。但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學習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經核准後得延期學習。
申請延期學習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學習人員應於延期學習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以書面向考選部申請補行學習。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並廢止其學習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