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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高等考試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普通考試及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筆試成績,均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計算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