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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