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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歲以上,在初級中學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得
應初級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