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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司法院或法
務部 (以下簡稱訓練機關) 辦理,並由訓練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
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