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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在廿五歲以下,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丙等考試
:
一、具有乙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第二兩款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