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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由國家安全局報請考選部充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之各項成績評定標準由國家安全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