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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四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