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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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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得應前項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
現職人員應本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別者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
報考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各級資位技術類考試者,以領有船員手冊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之科目;又所報考之資位依職業管理法規規定須領有適任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以領有各該等級適任證書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之科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